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4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仁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
第19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明仁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侵占之財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即不再宣
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刑法分則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
幣,並將數額提高30倍,故本條罰金刑度為新臺幣15,000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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