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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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0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賢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賢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賢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曹賢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4月、3月(共4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6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二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7年1月13日入監,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9年4月1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2月25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9906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