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477號債權人法倈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
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公司登記資料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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