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475號債權人 范永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妍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請求金額1,126,000元之計算式,並確認請求利息之
依據,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請查報請求金額之計算項目,並應將本金及利息分開。按民法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算利息;另如雙方已約定利息,敘明本金得再請求年息百分之5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㈡敘明還款時程表編號1(金額126,000元)為本金或利息,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詳述請求原因事實,並確認請求範圍(按狀附債務清償協
議書、還款時程表,債務人並非於民國107年6月21日借款1,126,000元)。
㈣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