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惟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係指相對人遷移,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讓原債權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 徐崇毓 之債權,並已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之通知,惟該信件遭郵政機關多次投遞未果為由退回,爰聲請法院就該債權讓與通知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協助至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查訪相對人是否仍居於其戶籍址,經該局派員查訪後於民國106年7月29日函覆:「查訪徐崇毓,目前尚在台中戒治所,該址只剩其母親住在該址」,此有該警局106年7月29日湖警偵字第1060009827號函附卷可憑。又被告確於105年11月2日入苗栗分監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再於同年月8日移監至臺中戒治所觀察勒戒,而於同年12月21日在該戒治所強制戒治迄今,有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是以,尚難逕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因信件招領逾期退回即認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形,自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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