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76號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被上訴人杰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瀚輝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確認兩造所分別設定機器設備動產抵押之HITACHI廠牌EX300-5型式之挖土機是否同一部,及上訴人應說明買受挖土機後所設定動產抵押權之效力,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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