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 方韻涵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陳本案門號0000000000得請求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469元以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1205元之釋明文件(請以螢光筆劃記,俾利本院審認)。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