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原金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撴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撴懋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前某時,以每日、每本帳戶可獲取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1萬5000元之代價,將其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之人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上開帳戶內。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113年12月2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案既如前述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943號及113年度偵字第32897號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自均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1 王怡文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22日13時45分許5萬元113年6月22日13時46分許5萬元113年6月22日13時49分許5萬元113年6月22日13時50分許5萬元113年6月22日13時51分許5萬元113年6月22日13時52分許5萬元2 郭業藩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13日13時43分許20萬元113年6月22日14時3分許10萬元113年6月22日14時5分許9萬4000元3 沈洪金蓮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26日9時42分許7萬1000元4 黃資珊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21日10時30分許10萬元5 劉奕志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20日10時27分許8萬7000元113年6月23日15時50分許5萬元113年6月25日10時21分許10萬元6 王俊硯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19日11時41分許5萬元7 黃正銜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26日9時36分許18萬元8 陳榆茹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21日9時4分許10萬元113年6月21日9時11分許10萬元9 黃榮達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24日10時53分許20萬元10 許銘誠 (未據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19日13時21分許3萬元113年6月19日13時28分許5萬元113年6月19日13時30分許5萬元11 羅政洲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20日11時40分許20萬元12 鄭吉甫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20日10時38分許3萬元113年6月20日10時39分許3萬5000元113年6月23日11時31分許5萬元113年6月23日11時36分許4萬元113年6月23日11時38分許1萬元13 龎法萍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12日11時25分許100萬元14 林星安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24日17時32分許1萬6000元15 周士暐 (未據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24日13時25分許1萬2000元113年6月26日9時10分許3萬元16 姜月梅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25日9時43分許10萬元113年6月25日9時44分許10萬元113年6月25日9時46分許10萬元113年6月25日9時47分許10萬元17 呂煥晴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24日10時10分許10萬元18 黃發凰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25日10時41分許1萬1000元19 彭麗文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21日9時7分許5萬元113年6月21日9時8分許5萬元113年6月21日9時28分許5萬元20 林群浩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24日22時30分許1萬4000元21 蔡振凱 (提出告訴)假投資113年6月26日8時53分許5萬元22 陳財富 (提出告訴)假借款113年6月13日13時24分許27萬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