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37號聲請人 游廷貴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相對人 李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李莉莉間請求離婚事件(112年度家補字第81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已據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本院經核:本件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全部法律扶助,且其請求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