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20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麒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麒元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 官陽雅涵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