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丞晉(原名鄧世祺)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丞晉(原名鄧世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丞晉(原名鄧世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7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659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8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6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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