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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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9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世旺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憶玲
林鈺純
李月雲
一、債務人李憶玲、林鈺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月雲、李憶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又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二七二條定有明文。據債權人提出之授權兌現保證書可知,債務人林鈺純為債務人李憶玲之連帶保證人,債務人李憶玲為債務人李月雲之連帶保證人,惟債務人林鈺純與李月雲間未約定連帶保證關係。是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李憶玲、林鈺純及李月雲等三人間均負連帶保證責任一事,因當事人間未明示,法亦無明文規定,依前揭規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債權人對第三項所為之駁回裁定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