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瑞欽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得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瑞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瑞欽因犯恐嚇得利未遂罪(共2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5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4年8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6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