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即被告 盧一誠 上列聲請人因即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29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一誠自民國一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撤銷羈押狀所載。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盧一誠因涉嫌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係通緝到案,且覓保無著,顯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9月、3月,已於103年11月10日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監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必要,依前開規定,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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