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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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特別代理人00000000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原告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被告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0年度訴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各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各別,數額不一,是本案有繁雜之處,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