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廖銘昇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銘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廖銘昇於民國99年8月24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逮捕後解送至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經該署檢察官訊問後,命其提出新台幣(下同)1萬元之保證金,嗣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於同日釋放等情,此有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保證金通知及007213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足憑。又該案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起訴,於100年7月22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本院100年8月24日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於100年9月14日再行準備程序時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被告戶籍謄本影本、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各1紙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員警拘提報告書
1份附卷可稽,且依卷附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所示,期間內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薛慧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