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原告 林寶祥 ( 林黃職 之繼承人)
林寶順 ( 林黃職之 繼承人) 林幼雀 (林黃職之繼承人)林李罔林 余秀華 林玄源 林秀婷 林世祥 林榮山 林國材 林世明 林美妗 (原名 林淑娟 ) 林淑妹 林永青 林永豐 林永偉 林義淵 ( 林千貴 之繼承人) 林奕伶 (林千貴之繼承人) 林書帆 (林千貴之繼承人) 張簡 揚民(張簡 林柔 之繼承人) 張簡淑妙 (張簡林柔之繼承人) 張簡淑芬 (張簡林柔之繼承人) 張簡瑞穗 (張簡林柔之繼承人) 林俐君 (張簡林柔之繼承人) 林盈妘 (張簡林柔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雅 律師被告林 陳春雪
林康錦玟 ( 林高立之 繼承人) 林彥宏 (林高立之繼承人) 林宜叡 (林高立之繼承人) 林三貴 林群超 林美伶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 吳林鳳鶯 ( 林如之 繼承人)
劉龍慶 (林如之繼承人) 劉龍評 (林如之繼承人)上列二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啟斌 被告 劉龍誠 (林如之繼承人)
李錦山 周英美 ( 李錦洲 之繼承人) 李建宗 (李錦洲之繼承人) 李建和 (李錦洲之繼承人) 李建平 (李錦洲之繼承人) 李淑宜 (李錦洲之繼承人)黃 李秀柏 李秀玉 李秀月 李錦章 李秀英 李秀靜 李秀英王 傅淑貞 傅輝獅 傅淑女 傅淑敏 王正發 訴訟代理人蔡建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