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 林寳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王郁文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籍設臺南市安定區中崙6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王郁文(未婚、無子女)於民國101年8月3日失蹤,迄今已逾7年,爰聲請宣告王郁文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為證,並經證人 王郁霖 到庭證述明確,而失蹤人王郁文至今尚未尋獲一節,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9年4月30日南市警善防字第1090219354號函附卷可考;另經本院調閱失蹤人王郁文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健保、勞保與就保、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亦查無失蹤人目前是否生存之相關資料,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可採,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