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康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淑麗 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542元,應繳裁判
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