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374號聲請人 李金枝 相對人 林秋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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