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7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勰忠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陳鈺歆 律師 陶德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顏勰忠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連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犯如附表一編號30至47之詐欺得利罪,共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犯如附表一編號48至70之詐欺得利罪,共貳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被訴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得利罪,均無罪。
事實
一、顏勰忠係澎湖籍漁船「金滿興2號」(編號:CT3-3617號)船長,且為相關船務工作實際負責人,負責前揭漁船之所有船務運作,包括駕駛漁船、販賣魚獲及申購優惠漁船用油。 吳聰敏 (所涉偽造文書犯行,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為址設高雄市○鎮區鎮○○街○○號「宏生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平日從事銷售船舶用引擎零件、船舶引擎修理、買賣及開立相關證明文件。
二、顏勰忠與吳聰敏均明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依據漁業法第59條規定授權訂定之「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下稱優惠油價標準)」規定:㈠依法領有漁業證照之漁業人於國內購買優惠漁業動力用油作漁業使用,依法免徵貨物稅、營業稅,並享有優惠油價之補貼款(見優惠油價標準第4條);㈡20噸以上之漁船,除別有規定外,原則上自95年12月31日前,均應裝設航程紀錄器(VoyageDataRecorder;下稱VDR,見優惠油價標準第5條),而
VDR於裝設後不得任意自行拆卸,以確保所記錄內容係海上作業時數;㈢裝設VDR之漁船,按VDR記錄之作業時數,並依據下述標準計算優惠漁業動力用油量:⒈主機甲種用油(指供漁船柴油機使用之柴油)部分,以0.19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⒉副機用油部分,有冷凍機者,以0.19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無冷凍機,則以0.11×馬力數×作業時數(見優惠油價標準第7條);㈣以不實證件購買優惠漁業動力用油,偽造、變造航程資料及從事非漁業行為,漁業人應繳回該違規航次漁業動力用油之貨物稅、營業稅及優惠補貼款(見優惠油價標準第13條第1款、第4款及第7款);至95年12月31日未裝設VDR前,則以報關出海登記時數為準,代入前揭公式,計算優惠補助用油。
三、顏勰忠為以不實之引擎馬力匹數詐領更多漁船優惠用油,明知其未實際向吳聰敏購買「野馬牌、型式S185-UTR、850匹馬力」之主機引擎換裝於「金滿興2號」,竟取得吳聰敏於94年4月29日偽開之載有「型式:S185-UTR、馬力數:850H
P、汽缸數x直徑x行程:6×185×230(原審誤載為2300)、迴轉數:1320rpm、廠牌:YANMAR野馬」之船用機械證明書,及載有「品名:S185-UTR引擎中古整修更換零件乙批、數量:一台、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1紙,旋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意,持該不實之船用機器證明及統一發票權充機器來源及買賣證明,交由代辦商 黃錦香 於94年5月5日,向漁業署提出「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申請將「金滿興2號」漁船上之主機引擎改裝為野馬牌、型式S185-UTR、850匹馬力柴油機引擎,以行使前揭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嗣前揭申請案經不知情之漁業署承辦人於94年5月6日函覆同意,再由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檢丈員 呂文廣 於94年5月18日實施特別檢查完畢並辦理變更登記,且核發記載前揭不實事項之船舶檢查證書1紙;黃錦香收受該證書後,再持之向漁業署申請換發漁業執照與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辦畢後並交顏勰忠收執,足生損害於漁政與港務機關對漁船管理之正確性及國家財政之健全。
四、嗣顏勰忠另基於意圖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以上開不實加大之引擎馬力匹數,連續自94年6月7日起至95年6月24日止(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29),及分別自95年7月6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即如附表一編號30-70),於附表一所示各該編號之加油日期申購漁業用油(其中除附表一編號32之加油地點在臺灣地區之馬沙溝外,其餘均在澎湖縣),提供航程之VDR供加油站不知情之人員由站內所裝設之航程讀取器讀取該航程記錄後,誤認該漁船確有改裝850匹馬力之主機引擎,因之陷於錯誤而依前述標準給予該漁船漁業動力優惠用油,顏勰忠因而領取優惠用油,計非法詐得如附表一「差額馬力補貼款」中之各編號「補助金額」欄所示之利益合計新臺幣7,153,548元(其中優惠用油補貼款金額合計為2,386,793元,而此部分自94年6月7日起至95年6月24日止,合計為987,900元,自95年7月6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合計為1,398,893元,又其中免貨物稅金額合計為4,748,399元、免營業稅金額即加油地點為馬沙溝部分之18,356元。相關加油日期、差額馬力補貼款,均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五、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部分,關於被告顏勰忠詐欺得利之犯罪時間係記載為:「自94年5月20日迄99年8月17日止,共計以前揭詐術加油76次(各次加油時間、加油單位、加油量及補助金額,詳如附表所示)」等語,惟依起訴書附表,被告該段時間內之加油次數應為81次,故起訴書此部分關於被告行為次數之記載,應係81次之誤載,合先敘明。
二、再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刑事訴訟法第269條定有明文。又裁判上一罪,實質上一罪之單一性案件,既不許為一部之起訴,當然不許為訴之一部撤回。若為一部撤回,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仍可全部予以審判,此乃因一罪一個刑罰權,訴訟上無從分割。從而,此種案件若為一部撤回,既不生撤回效力,法院就該部分仍應予審判,否則,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再刑事訴訟法並無如民事訴訟法得「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規定。如須追加起訴或撤回起訴,自應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或第269條之規定為之;是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應依起訴之程序以言詞或書面加提獨立之新訴,不得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逕以擴張起訴犯罪事實之請求代替訴之追加;另亦不得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以言詞為減縮起訴犯罪事實之請求代替撤回起訴,否則,其擴張或減縮之請求亦不生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78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關於附表二所示被告行為部分,檢察官既係以數罪起訴(檢察官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部分係記載:「被告顏勰忠就附表所為76次《按係81次之誤,如上述》詐欺得利犯行,各成立詐欺得利之罪,合計76罪。」等語,故認係以數罪起訴),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如認為此部分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而欲撤回起訴者,應以法定撤回起訴之方式為之,而不得以減縮起訴犯罪事實之請求代替撤回起訴。查檢察官於原審100年6月1日審判期日時,表示:「核算之後為負數部分(即附表二所示部分)減縮起訴」等語,依上開說明,既不合於刑事訴訟法所規定撤回起訴之方式,依上開說明,即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而此部分既業經檢察官起訴,且並未撤回起訴,則本院仍應予以審理,併此敘明。
三、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
5第1、2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存否之被告以外之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00年8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43頁背面),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未見有何不適當之情形,故依前開規定,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於原審審理時,被告顏勰忠對於擔任前揭漁船之船長持上開不實之船用機器證明書,及統一發票收據權充機器來源及買賣證明,經由案外人黃錦香向漁業署提出「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嗣漁業署函覆同意,再使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檢丈員實施特別檢查並檢丈完成,被告因而取得記載前揭不實事項之船舶檢查證書,黃錦香收受後,再持之向漁業署申請換發漁業執照與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辦畢後並交被告收執,被告於附表三「加油日期」及「加油單位」欄所載之時、地,以該船VDR航程記錄申購漁船優惠用油,領得優惠用油,獲有補貼款等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據原審共同被告吳聰敏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錦香所述相符,且有船用機械證明書、統一發票、增裝主、副機申請書、漁業執照、船舶檢查紀錄簿、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書、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99年8月13日馬港航字第0990050251號函、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漁船歷史購油記錄在卷可按,復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0年2月14日漁二字第1001203161號函可參。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雖辯稱:該船舶係經特別檢查而通過檢丈,若不合法港務局人員應該告知,我並不認為這樣構成犯罪云云,然被告明知其所持用之船用機器證明書及統一發票等內容均屬不實,為領得更多漁船優惠用油,乃持之申請換裝引擎後換發漁業執照與上開購油手冊,並因而領得較多優惠用油,其對自己行為之不法性實難謂無認識,至於港務局人員於檢查時是否發現,亦不影響被告犯罪行為之成立。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則已坦承犯罪。
二、按「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漁業法第59條及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不實之加大引擎馬力匹數詐領漁船優惠用油,自不符合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之情形,是其詐取所得利益,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漁船用油補貼金額外,依上開漁業法第59條之規定,被告尚有詐得免徵貨物稅之利益。另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共70次犯行,其中加油地點在澎湖縣部分,依上開離島建設條例之規定,免計營業稅,故無免營業稅之利得,但其中附表一編號32係在臺灣地區之馬沙溝加油,自不符合上開免徵營業稅之規定,自應計入詐欺所得之利益。另辯護人雖提出100年3月29日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南區國稅澎縣三字0000000000號函文(見本院卷第47頁)而主張被告詐欺利得部分不包含貨物稅,惟上開函文僅述明漁船船主難認係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32條之納稅義務人,非說明被告作領詐領漁船優惠用油詐欺利得不包含貨物稅,是上開函文尚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於本院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被告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29之詐欺得利行為後,刑法、刑法施行法業已於94年2月2日、95年
6月14日修正公佈,並均自95年7月1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應依刑法第2條第
1項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㈠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修正
後該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㈡修正前具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關係者,則以一罪論,然修
正後之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則被告95年6月30日前所犯數罪即應依修正後之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仍應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是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則改為「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此部分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被告。
㈣經綜合比較結果,此等部分新法規定對被告並非有利,應依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之刑法處斷之。
五、核被告持不實之船用機械證明及收據向主管航政、漁政機關申辦檢查、登記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另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部分,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29之多次詐欺得利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檢察官起訴書就此等部分,認係數罪而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恰。另被告如附表一編號30至70之多次詐欺犯行,與被告所犯上開行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及連續詐欺得利犯行部分,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又原審共同被告吳聰敏僅就己身開立不實之船用機械證明及收據部分觸法,至被告嗣持該等不實文書申辦變更及詐得優惠用油利益等行為,均乏證據證明吳聰敏與被告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事,此部分被告尚無與吳聰敏成立共犯之餘地,檢察官起訴認被告與吳聰敏2人就此部分應論以共同正犯,亦有未恰。
六、原審就被告上開犯行部分,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依法論科,固非法見;惟查:⑴被告上開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業已修正,原審就此部分未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尚有未恰;⑵附表二所示部分,業經檢察官以數罪提起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雖曾減縮此部分之事實,惟依上開說明,檢察官之減縮並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法院仍應就已起訴之事實而為審理,並應就此部分另為無罪判決諭知(詳後述)。原審就此等部分,認為因蒞庭實施公訴之檢察官當庭減縮而無庸審理,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審理之違誤;⑶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欺得利犯行,其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應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故附表一編號1至29部分之各次犯行,應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論以連續犯一罪,其餘部分則應依修正後刑法規定,論以數罪。原審均論以接續犯一罪,亦有違誤。被告上訴指摘原審就附表一部分犯行,論以接續犯一罪有違誤,為有理由,而原審判決又有上開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全部予以撤銷改判。
七、爰審酌被告未對政府補貼漁船優惠用油之美意予以珍惜,反以不實加大引擎馬力數之不法手段趁機詐取不法利益,導至公帑損失、影響國家財政健全,又被告犯行獲利頗鉅,惟於本院審理時及時坦承犯行,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處分,繳回自95年7月6日以後之優惠用補貼款,有繳款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其犯後應已有悔意等,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又96年6月15日訂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被告上開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連續詐欺得利罪、及如附表一編號30至47之詐欺得利罪部分,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非屬該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予減刑之罪名,爰均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又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酌被告所犯上開犯行,其於查獲前之犯罪時間密集,犯罪手法均相同,均係利用同一機會而為多次犯罪,其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應較妥適。
八、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其素行尚佳,其因一時失罹,致罹刑章,相信經此次偵查、審判程序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向國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以啟自新。
九、檢察官公訴意旨另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部分,被告亦以同一方法,因而領取優惠用油,而詐得相當於差額馬力補貼款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此等部分所為,亦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以上開方法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加油日期,因購油量未達依實際安裝引擎之「最大核配油量」,而不予計入馬力差額計算,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0年2月14日漁二字第1001203161號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1頁),故此部分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施用詐術並因而得利之情。又檢察官起訴書就此等部分,均認如構成犯罪,應數罪併罰,故依上開說明,因此等部分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而均應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其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明威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差額馬力補貼款│││├───┬────┬────┬───┬────┬───┬───┬────┤│編│加油日期│甲油│甲油補貼│補貼款│免貨物│免貨物稅│免營業│免營業│補助金額││號│││款單價│金額│稅單價│金額│稅單價│稅金額│││││(公升)│(元/│(元)│(元/│(元)│(元/│(元)│(元)│││││公升)││公升)││公升)││││││A│B│C=A*B│D│E=A*D│F│G=A*F│H=C+E+G│├─┼────┼───┼────┼────┼───┼────┼───┼───┼────┤│1│94/06/07│26438│1.662│43940│3.99│105488│0.806││149,428│├─┼────┼───┼────┼────┼───┼────┼───┼───┼────┤│2│94/06/21│24405│1.662│40561│3.99│97376│0.806││137,937│├─┼────┼───┼────┼────┼───┼────┼───┼───┼────┤│3│94/07/06│22054│1.662│36654│3.99│87995│0.806││124,649│├─┼────┼───┼────┼────┼───┼────┼───┼───┼────┤│4│94/07/20│18847│1.662│31324│3.99│75200│0.806││106,524│├─┼────┼───┼────┼────┼───┼────┼───┼───┼────┤│5│94/07/29│15744│1.662│26167│3.99│62819│0.806││88,986│├─┼────┼───┼────┼────┼───┼────┼───┼───┼────┤│6│94/08/08│16213│1.662│26946│3.99│64690│0.881││91,636│├─┼────┼───┼────┼────┼───┼────┼───┼───┼────┤│7│94/08/22│27042│1.662│44944│3.99│107898│0.881││152,842│├─┼────┼───┼────┼────┼───┼────┼───┼───┼────┤│8│94/09/06│28150│1.662│46785│3.99│112319│0.881││159,104│├─┼────┼───┼────┼────┼───┼────┼───┼───┼────┤│9│94/09/20│23231│1.662│38610│3.99│92692│0.881││131,302│├─┼────┼───┼────┼────┼───┼────┼───┼───┼────┤│10│94/10/03│12560│1.662│20875│3.99│50114│0.881││70989│├─┼────┼───┼────┼────┼───┼────┼───┼───┼────┤│11│94/10/14│28336│1.662│47094│3.99│113061│0.881││160,155│├─┼────┼───┼────┼────┼───┼────┼───┼───┼────┤│12│94/10/25│28428│1.662│47247│3.99│113428│0.881││160,675│├─┼────┼───┼────┼────┼───┼────┼───┼───┼────┤│13│94/11/08│28352│1.662│47121│3.99│113124│0.881││160,245│├─┼────┼───┼────┼────┼───┼────┼───┼───┼────┤│14│94/11/27│25768│1.662│42826│3.99│102814│0.881││145,640│├─┼────┼───┼────┼────┼───┼────┼───┼───┼────┤│15│94/12/29│28080│1.662│46669│3.99│112039│0.881││158,708│├─┼────┼───┼────┼────┼───┼────┼───┼───┼────┤│16│95/01/01│28064│1.662│46642│3.99│111975│0.881││158,617│├─┼────┼───┼────┼────┼───┼────┼───┼───┼────┤│17│95/01/26│28700│1.662│47699│3.99│114513│0.881││162,212│├─┼────┼───┼────┼────┼───┼────┼───┼───┼────┤│18│95/02/13│432│1.662│718│3.99│1724│0.881││2,442│├─┼────┼───┼────┼────┼───┼────┼───┼───┼────┤│19│95/03/11│28696│1.662│47693│3.99│114497│0.914││162,190│├─┼────┼───┼────┼────┼───┼────┼───┼───┼────┤│20│95/03/20│21000│1.662│34902│3.99│83790│0.914││118,692│├─┼────┼───┼────┼────┼───┼────┼───┼───┼────┤│21│95/04/01│25856│1.662│42973│3.99│103165│0.914││146,138│├─┼────┼───┼────┼────┼───┼────┼───┼───┼────┤│22│95/04/12│23820│1.662│39589│3.99│95042│0.914││134,631│├─┼────┼───┼────┼────┼───┼────┼───┼───┼────┤│23│95/04/04│2580│1.662│4288│3.99│10294│0.914││14,582│├─┼────┼───┼────┼────┼───┼────┼───┼───┼────┤│24│95/04/24│13470│1.662│22387│3.99│53745│1.014││76,132│├─┼────┼───┼────┼────┼───┼────┼───┼───┼────┤│25│95/05/04│19205│1.662│31919│3.99│76628│1.014││108,547│├─┼────┼───┼────┼────┼───┼────┼───┼───┼────┤│26│95/05/23│14859│1.662│24696│3.99│59287│1.014││83,983│├─┼────┼───┼────┼────┼───┼────┼───┼───┼────┤│27│95/05/25│1510│1.662│2510│3.99│6025│1.014││8,535│├─┼────┼───┼────┼────┼───┼────┼───┼───┼────┤│28│95/06/06│16109│1.662│26773│3.99│64275│1.014││91,048│├─┼────┼───┼────┼────┼───┼────┼───┼───┼────┤│29│95/06/24│16455│1.662│27348│3.99│65655│1.014││93,003│├─┼────┼───┼────┼────┼───┼────┼───┼───┼────┤│30│95/07/06│11192│1.662│18601│3.99│44656│1.014││63,257│├─┼────┼───┼────┼────┼───┼────┼───┼───┼────┤│31│95/07/31│19084│1.662│31718│3.99│76145│1.064││107,863│├─┼────┼───┼────┼────┼───┼────┼───┼───┼────┤│32│95/08/16│17252│1.662│28673│3.99│68835│1.064│18356│115,864│││││││││││馬沙溝│├─┼────┼───┼────┼────┼───┼────┼───┼───┼────┤│33│95/08/30│16755│1.662│27847│3.99│66852│1.064││94,699│├─┼────┼───┼────┼────┼───┼────┼───┼───┼────┤│34│95/08/31│1372│1.662│2280│3.99│5474│1.064││7,754│├─┼────┼───┼────┼────┼───┼────┼───┼───┼────┤│35│95/09/11│14945│1.662│24839│3.99│59631│1.064││84,470│├─┼────┼───┼────┼────┼───┼────┼───┼───┼────┤│36│95/09/23│16016│1.662│26619│3.99│63904│1.049││90,523│├─┼────┼───┼────┼────┼───┼────┼───┼───┼────┤│37│95/10/06│18912│1.662│31432│3.99│75459│1.004││106,891│├─┼────┼───┼────┼────┼───┼────┼───┼───┼────┤│38│95/10/18│13733│1.662│22824│3.99│54795│0.994││77,619│├─┼────┼───┼────┼────┼───┼────┼───┼───┼────┤│39│95/10/30│16245│1.662│26999│3.99│64818│0.954││91,817│├─┼────┼───┼────┼────┼───┼────┼───┼───┼────┤│40│95/11/23│18242│1.662│30318│3.99│72786│0.944││103,104│├─┼────┼───┼────┼────┼───┼────┼───┼───┼────┤│41│95/12/23│13191│1.662│21923│3.99│52632│1.024││74,555│├─┼────┼───┼────┼────┼───┼────┼───┼───┼────┤│42│96/01/14│24898│1.662│41380│3.99│99343│0.954││140,723│├─┼────┼───┼────┼────┼───┼────┼───┼───┼────┤│43│96/02/12│24893│1.662│41372│3.99│99323│0.984││140,695│├─┼────┼───┼────┼────┼───┼────┼───┼───┼────┤│44│96/02/15│2637│1.662│4383│3.99│10522│0.974││14,905│├─┼────┼───┼────┼────┼───┼────┼───┼───┼────┤│45│96/03/09│7343│1.662│12204│3.99│29299│0.999││41,503│├─┼────┼───┼────┼────┼───┼────┼───┼───┼────┤│46│96/03/26│13844│1.662│23009│3.99│55238│0.959││78,247│├─┼────┼───┼────┼────┼───┼────┼───┼───┼────┤│47│96/04/16│15203│1.662│25267│3.99│60660│1.019││85,927│├─┼────┼───┼────┼────┼───┼────┼───┼───┼────┤│48│96/05/09│16824│1.662│27961│3.99│67128│1.019││95,089│├─┼────┼───┼────┼────┼───┼────┼───┼───┼────┤│49│96/07/02│24453│2.533│61939│3.99│97567│1.104││159,506│├─┼────┼───┼────┼────┼───┼────┼───┼───┼────┤│50│96/07/24│23666│2.533│59946│3.99│94427│1.159││154,373│├─┼────┼───┼────┼────┼───┼────┼───┼───┼────┤│51│96/08/27│18740│2.533│47468│3.99│74773│1.134││122,241│├─┼────┼───┼────┼────┼───┼────┼───┼───┼────┤│52│96/09/05│13801│2.533│34958│3.99│55066│1.099││90,024│├─┼────┼───┼────┼────┼───┼────┼───┼───┼────┤│53│96/09/19│8620│2.533│21834│3.99│34394│1.099││56,228│├─┼────┼───┼────┼────┼───┼────┼───┼───┼────┤│54│96/12/04│22447│2.533│56858│3.99│89564│1.214││146,422│├─┼────┼───┼────┼────┼───┼────┼───┼───┼────┤│55│96/12/22│17312│2.533│43851│3.99│69075│1.214││112,926│├─┼────┼───┼────┼────┼───┼────┼───┼───┼────┤│56│97/01/13│14917│2.533│37785│3.99│59519│1.214││97,304│├─┼────┼───┼────┼────┼───┼────┼───┼───┼────┤│57│97/02/29│14452│2.533│36607│3.99│57663│1.214││94,270│├─┼────┼───┼────┼────┼───┼────┼───┼───┼────┤│58│97/03/15│14552│2.533│36860│3.99│58062│1.214││94,922│├─┼────┼───┼────┼────┼───┼────┼───┼───┼────┤│59│97/03/24│14452│2.533│36607│3.99│57663│1.214││94,270│├─┼────┼───┼────┼────┼───┼────┼───┼───┼────┤│60│97/04/03│12501│2.533│31665│3.99│49879│1.214││81,544│├─┼────┼───┼────┼────┼───┼────┼───┼───┼────┤│61│97/04/09│11734│2.533│29722│3.99│46819│1.214││76,541│├─┼────┼───┼────┼────┼───┼────┼───┼───┼────┤│62│97/06/15│14976│3.457│51772│2.59│38788│1.364││90,560│├─┼────┼───┼────┼────┼───┼────┼───┼───┼────┤│63│97/07/01│17799│3.457│61531│2.59│46099│1.364││107,630│├─┼────┼───┼────┼────┼───┼────┼───┼───┼────┤│64│97/07/15│15091│3.681│55550│2.59│39086│1.444││94,636│├─┼────┼───┼────┼────┼───┼────┼───┼───┼────┤│65│97/08/29│24073│3.205│77154│2.59│62349│1.274││139,503│├─┼────┼───┼────┼────┼───┼────┼───┼───┼────┤│66│97/09/22│22738│2.687│61097│2.59│58891│1.089││119,988│├─┼────┼───┼────┼────┼───┼────┼───┼───┼────┤│67│97/10/25│14163│1.903│26952│2.59│36682│0.809││63,634│├─┼────┼───┼────┼────┼───┼────┼───┼───┼────┤│68│97/11/12│10427│1.777│18529│2.59│27006│0.764││45,535│├─┼────┼───┼────┼────┼───┼────┼───┼───┼────┤│69│97/12/08│12244│1.399│17129│2.823│34565│0.641││51,694│├─┼────┼───┼────┼────┼───┼────┼───┼───┼────┤│70│97/12/31│16917│1.385│23430│3.623│61290│0.676││84,720│├─┼────┼───┼────┼────┼───┼────┼───┼───┼────┤││合計│######││2386,793││4748,399││18356│7153,548│└─┴────┴───┴────┴────┴───┴────┴───┴───┴────┘附表二:
┌─┬────┬───────────────────────────────────┐│││差額馬力補貼款│││├───┬────┬────┬───┬────┬───┬───┬────┤│編│加油日期│甲油│甲油補貼│補貼款│免貨物│免貨物稅│免營業│免營業│補助金額││號│││款單價│金額│稅單價│金額│稅單價│稅金額│││││(公升)│(元/│(元)│(元/│(元)│(元/│(元)│(元)│││││公升)││公升)││公升)││││││A│B│C=A*B│D│E=A*D│F│G=A*F│H=C+E+G│├─┼────┼───┼────┼────┼───┼────┼───┼───┼────┤│1│94/05/20│-2038│1.662│-3387│3.99│-8131│0.806││-11518│├─┼────┼───┼────┼────┼───┼────┼───┼───┼────┤│2│98/03/04│-38194│1.749│-66801│3.99│-152394│0.824││-219,195│├─┼────┼───┼────┼────┼───┼────┼───┼───┼────┤│3│98/05/07│-27881│2.015│-56180│3.99│-111245│0.919││-167,425│├─┼────┼───┼────┼────┼───┼────┼───┼───┼────┤│4│98/06/27│-33460│2.561│-85691│3.99│-133505│1.114││-219,196│├─┼────┼───┼────┼────┼───┼────┼───┼───┼────┤│5│98/07/20│-23149│2.393│-55395│3.99│-92364│1.054││-147,759│├─┼────┼───┼────┼────┼───┼────┼───┼───┼────┤│6│98/08/12│-15185│2.589│-39313│3.99│-60588│1.124││-99,901│├─┼────┼───┼────┼────┼───┼────┼───┼───┼────┤│7│98/09/17│-34138│2.603│-88861│3.99│-136210│1.129││-225,071│├─┼────┼───┼────┼────┼───┼────┼───┼───┼────┤│8│98/10/23│-9760│2.673│-26088│3.99│-38942│1.154││-65,030│├─┼────┼───┼────┼────┼───┼────┼───┼───┼────┤│9│98/12/15│-32758│2.827│-92606│3.99│-130704│1.209││-223,310│├─┼────┼───┼────┼────┼───┼────┼───┼───┼────┤│10│99/02/06│-37491│2.673│-100213│3.99│-149589│1.154││-249,802│├─┼────┼───┼────┼────┼───┼────┼───┼───┼────┤│11│99/03/18│-27419│2.673│-73290│3.99│-109401│1.154││-182,691│└─┴────┴───┴────┴────┴───┴────┴───┴───┴────┘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