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尤天豪 被告 王又晴
林煒達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陳振謙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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