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36號聲請人 曾阿壽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明燉 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相對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復已揭示。
二、經查,聲請人以於民國107年2月22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租約事宜,經郵政機關招領逾期退回為由聲請公示送達,固據提出上開資料為證,惟相對人吳明燉業於民國96年11月20日死亡,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吳明燉之戶籍謄本(除戶全部)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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