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5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韋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韋伶因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韋伶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取財未遂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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