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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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建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建字第70號反訴原告 吳相翰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張志堅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鼎宸 空間設計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1,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