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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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92號上訴人即原告 池瑞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芊慈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萬6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