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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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6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擔保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8年3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8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元,借款期限至108年3月1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9年3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27,546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36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888│建│194.00│10分之1│├──┼───┼────┼───┼───┼─┼────┼────┤│002│台南市○○區○○○段│888-3│建│18.00│10分之1│└──┴───┴────┴───┴───┴─┴────┴────┘┌────────────────────────────────────┐│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36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95│台南市北區開│台南市北│5層樓房│53│53│平│鋼筋│4.│平│全│││6│元路148巷○○○區○○段│鋼筋混凝│.5│.5│方│混凝│00│方│││││弄48號5樓之2│888地號│土造│0│0│公│土造││公││││││││││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仁愛段957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