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宏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宏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宏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6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惟參照前揭決議意旨,受刑人既有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應予併罰,本院自可更定各罪之應執行刑,惟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3所定之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4之宣告刑之總和,亦不得逾拘役120日。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犯罪類型,及各罪犯罪時間、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均屬拘役刑種,尚屬單純,考量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受法律內、外部界限,可資裁量定刑刑度之空間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至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雖已執行完畢,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附件受刑人羅宏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1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2/07/24112/02/12112/01/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3068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600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5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桃簡字第1748號112年度桃簡字第1226號112年度桃簡字第1120號判決日期112/08/14112/06/29112/07/10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桃簡字第1748號112年度桃簡字第1226號112年度桃簡字第112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9/26112/12/21113/01/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66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54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11號編號1-11經新北地院113年聲字第203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新北地檢113年執更字第2489號)(已執畢)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竊盜罪宣告刑拘役20日(2次)拘役30日拘役40日(2次)犯罪日期112/03/17、112/04/08111/08/04112/03/16、112/03/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811、22311、25814、26704、30612、3076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811、22311、25814、26704、30612、3076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811、22311、25814、26704、30612、307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36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36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36號判決日期112/12/21112/12/21112/12/2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36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36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2/21112/12/21112/1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61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61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61號編號4-7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11經新北地院113年聲字第203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新北地檢113年執更字第2489號)(已執畢)編號789罪名竊盜罪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35日拘役40日編號8-9應執行拘役70日犯罪日期112/03/12112/03/31112/03/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811、22311、25814、26704、30612、30761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678號等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67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36號112年度桃簡字第2266號112年度桃簡字第2266號判決日期112/12/21112/10/26112/10/26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36號112年度桃簡字第2266號112年度桃簡字第22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2/21113/02/29113/02/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61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07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07號編號4-7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11經新北地院113年聲字第203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新北地檢113年執更字第2489號)(已執畢)編號1-11經新北地院113年聲字第203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新北地檢113年執更字第2489號)(已執畢)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2/03/12112/03/15112/07/3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013號等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013號等新北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3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桃簡字第2461號112年度桃簡字第2461號112年度簡字第3960號判決日期112/12/18112/12/18112/10/25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桃簡字第2461號112年度桃簡字第2461號112年度簡字第39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3/13113/03/13113/05/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02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02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572號編號10-11應執行拘役50日編號1-11經新北地院113年聲字第203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新北地檢113年執更字第2489號)(已執畢);編號1-13經新北地院113年聲字第326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31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1/08/05112/03/3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45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1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97號113年度審簡字第382號判決日期112/09/28113/06/17確定判決法院高等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3年度上易字第587號113年度審簡字第3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5/06113/09/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94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74號編號1-13經新北地院113年聲字第326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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