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詹禮孝選任辯護人洪幼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禮孝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詹禮孝,前經本院裁定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