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55號聲請人甲○○
1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表:95年度除字第2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600││├──┼───────────────┼──────────────┼────┼───┼────┼───┤│00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40││├──┼───────────────┼──────────────┼────┼───┼────┼───┤│00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36││├──┼───────────────┼──────────────┼────┼───┼────┼───┤│00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