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則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修正前、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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