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兵役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 潘丁文 因於民國95年8月18日犯妨害兵役罪,經本院於96年1月31日以96年度成簡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