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又所犯附表編號3、4、5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又所犯附表編號6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煙毒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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