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就本院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87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下午5時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林楨森書記官詹玉惠通譯黃贊臣調解委員陳本川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乙○○被告甲○○
三、和解成立內容:㈠被告甲○○願給付原告乙○○新台幣貳拾柒萬元整(不包含
強制責任險)。給付方式:於九十八年八月五日給付十五萬元(由甲○○匯款至下列下述 陳烘益 帳戶),其餘十二萬元自九十八年九月五日起每月五日匯款五千元至原告乙○○指定陳烘益於基隆東信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至清償完畢,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㈡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詹玉惠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