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86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7月22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