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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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05號原告 張馨 被告 楊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6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363元,本院以民國109年9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09年9月10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