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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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47號原告 曾名逸 法定代理人 曾唯育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被告 邱俊焱 法定代理人 邱福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