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9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告 謝德源
謝森松 謝燕蘭 謝瑞蘭 謝春蘭 兼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德成 被告 謝桂蘭
謝佳澐 謝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告謝德源積欠原告債務新臺幣(下同)887,589元及利息,迄未清償,其民國(下同)
100年所得資料,現均無在職,薪資所得應為0元,102年原告查調其財產,有拍賣無實益撤回者,亦有其不動產上有
140萬元優先抵押權存在,拍賣恐無實益者,故被告謝德源顯無力清償原告債務,而被告謝德源與被告謝森松、謝燕蘭、謝瑞蘭、謝春蘭、謝德成、謝桂蘭、謝佳澐(原告誤植為 謝嘉澐 )、謝玉美,均為被繼承人 謝瑞禎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謝瑞禎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法應由被告等9人繼承,因如附表所示編號5遺產,為2層樓透天建物,原物分割顯不適宜,其餘遺產如原物分割,亦難以運用,原告為實現及保全債權,認以變價分割方式,對共有人而言,顯較有利,爰依代位及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之被繼承人謝瑞禎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被告應繼分比例即各9分之1分配之。
二、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上訴人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2837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410號民事判決、86年度臺上字第143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即被告謝德源提起本件遺產分割之訴,性質上即為解消被告謝德源與其餘被告等間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應屬遺產分割之訴(即非單純分割共有物之訴),除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當事人,並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之請求,惟本件被繼承人謝瑞禎之遺產,除原告起訴狀附表(即本判決書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此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經該所於104年5月20日以北區國稅新莊營字第0000000000號回函附件在卷可稽(見本案卷第70至73頁、個人資料卷第61至63頁),經本院於10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提示原告訴訟代理人上開國稅局資料,並行使闡明權曉諭原告應以全部遺產為代位分割遺產之標的,復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正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告知逾期本院得駁回本件原告起訴等語(見本案卷第80頁),然原告本件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迄今僅主張分割被繼承人謝瑞禎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本院行使闡明權後,仍未依限補正正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且謝瑞禎之遺產,其中非不動產之遺產,性質上無從變價分割,是原告代位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尚無一一詳予論述之必要。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附表:
┌──┬────────┬─────────┬────────┐│編號│遺產標的│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苗栗縣苗栗市文發│22.18│180/1080│││段第1082地號土地│││├──┼────────┼─────────┼────────┤│2│苗栗縣苗栗市文發│1044.1│180/1080│││段第1083地號土地│││├──┼────────┼─────────┼────────┤│3│苗栗縣苗栗市苗栗│16│1/1│││段第21之2地號土│││││地│││├──┼────────┼─────────┼────────┤│4│苗栗縣苗栗市苗栗│112│1/1│││段第22之5地號土│││││地│││├──┼────────┼─────────┼────────┤│5│苗栗縣苗栗市苗栗│151.34│1/1│││段第3223建號房屋│││││(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街10│││││巷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