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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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原告 李宗榮

被告 黃子霖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7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李宗榮請求被告黃子霖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子霖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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