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淑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淑貞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又因犯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淑貞因犯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編號1、編號2,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編號
3、編號4,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藍淑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2、附表編號3至編號4,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編號3至編號4所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鍾惠萍附表:
┌───────┬───────┬───────┬───────┬───────┐│編號│⒈│⒉│⒊│⒋│├───────┼───────┼───────┼───────┼───────┤│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39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項、第2│第1項、第30條│例第10條第2項│例第10條第2項│││項│第2項│││├───────┼───────┼───────┼───────┼───────┤│犯罪日期│96年2月26日│92年4月間某日│97年9月24日下│97年10月1日上││││、97年3月間某│午11時許│午9時許││││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5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962號│偵字第26835號│毒偵字第8101號│毒偵字第832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後││院│院│院│院││事├────┼───────┼───────┼───────┼───────┤│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32│96年度簡上字第│97年度簡字第95│97年度簡字第10││審││60號│515號│07號│679號││├────┼───────┼───────┼───────┼───────┤││判決日期│96年12月26日│97年6月23日│97年11月18日│98年1月1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簡上字第│97年度簡字第95│97年度簡字第10││││1020號│515號│07號│679號││├────┼───────┼───────┼───────┼───────┤││確定日期│97年4月14日│97年6月23日│97年12月5日│98年2月2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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