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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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5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對人 張文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質物即設質之股票,經聲請人於
100年9月26日財北國稅徵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目前質物寄存於中央銀行國庫局保管,而中央銀行國庫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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