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 周玉玲 相對人 羅芳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羅芳春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1年10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3年8月31日,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並簽發發票日分別於102年至103年間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0紙予聲請人,詎聲請人於103年5月15日執票提示付款未獲清償,為此於抵押權範圍內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鈞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94號民事裁定(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3年7月3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上開通知於同年8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相對人於同年月18日具狀陳述略以:本件借款約定貸款時間為二年,到期日為103年10月3日,並非已到期不償還,又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債權有誤,就鈞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94號本票裁定,將另提確認之訴等語。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雖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復按受託人如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並經依法登記者,債權人於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至於該抵押權之設定有無瑕疵,債權人能否為強制執行,應由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法院不得因該抵押物業經為信託登記,即依信託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555號裁定要旨參照)。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而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形式審查,堪認相對人確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又觀諸聲請人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及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94號民事裁定,亦足認相對人確實對聲請人負有抵押債務,而此亦為相對人所不否認,且聲請人已於103年5月15日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亦堪認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期。相對人固另謂債務尚未屆期云云,惟未提出任何證明以實其說,且卷內亦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其主張。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對系爭債權存否等實體事項有所爭執,依前開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溪湖鎮│東寮││755-20│建│00│00│98.00│全部││└──┴───┴────┴────┴────┴────────┴─┴──┴──┴──────┴─────────┴──────┘┌─────────────────────────────────────────────────────────────┐│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45│彰化縣溪湖鎮興│彰化縣溪湖鎮東│5層鋼筋混凝土│1層,46.48;2層,61.85││全部│││││學街370號│寮段755-20地號│造、住家用樓房│;3層,61.85;4層,61.││││││││││85;5層,36.48;騎樓,││││││││││19.95;合計,28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