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周朋憲 被告 陳易群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刑事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張佳燉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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