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 林健群 律師被告 黃嘉輝 選任辯護人林健群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
9月2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7年12月28日、
108年2月28日、108年4月28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而於
108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聲請人以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且與被害人和解,又需扶養家人、身患疾病等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