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264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亞太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柏誠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48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