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0號原告 林家鈺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劉彥良 律師被告 張健雄 訴訟代理人 王世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