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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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53號原告 賴策方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進忠王致凱王致傑 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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