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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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43號原告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軒農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被告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啟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8,626元,依原告起訴當日(民國10
5年7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2.292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7,751元(計算式:108,626×32.292=3,507,7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