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29號和解筆錄
原告 林盈毅 原告乙○○被告甲○○原名 范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129、130號就本院98年簡上字第
27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朱敏賢檢察官黃佳權書記官李郁禎通譯洪佩雲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林盈毅
乙○○被告甲○○原名范榮華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林盈毅新台幣壹萬兩千元,及自民國98年5月15日起按月給付新台幣三千元至清償日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萬伍千元,及自民國98年9月15日起按月給付新台幣三千元至清償日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
林盈毅被告甲○○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書記官李郁禎法官朱敏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