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3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3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丙○○聲請人代理人丁○○相對人甲○○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39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244號過失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麗君書記官李書珏調解委員陳阿治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丁○○、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甲○○及兼法定代理人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丙○○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其給付如下:
㈠於民國98年3月26日,給付新臺幣陸萬元整。(當場給付
)㈡於民國98年4月20日前,給付新台幣肆萬元整。
二、上開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丙○○願意原諒相對人甲○○之行為,同意給予其改過自新之機會。
四、聲請人丙○○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書珏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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